《南雍志》洪武二十六年太學學生人數證偽

吳宣德

 

《南雍志》卷十五載錄明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學生數為8124名,其中官生4名,民生8120名 [i]。這一數字不僅為此後的《明太學志》以及其他史籍所沿用 [ii],而且也為現今各類歷史研究論著所引用,並被視為明初國子監教育發展的一項重要證據。但是,這一記載的準確性至少在兩個方面值得懷疑:其一、洪武十五年以後,有關各年監生人數的記錄,沒有一個超過2000人,洪武二十六年俄然增至八千餘人,沒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解釋。其二、洪武二十五年、洪武二十七年的監生都只有一千餘人,唯獨中間的二十六年異峰突起,其增加的人數來自何方,其多出的六千餘人又流於何處,均無法找到合理的解釋。本文即嘗試證明一下這個記載的真偽,以就教於方家。

一、洪武二十六年學生人數登錄錯誤的可能性

首先我們需要問的是:《南雍志》登錄洪武二十六年的學生人數,其錯誤的可能性有多大?

顯而易見,學生人數資料的來源,直接決定了登錄資料的準確性。從相關文獻來看,《南雍志》所登載的學生人數,其來源大約有這樣幾方面:

第一、南京國子監上報禮部的歲報冊。據《南雍志》卷十五《儲養生徒之名數》和《明太學志》卷十二《歲報》[iii] 記載,明代國子監每年年終時,都要將本年的學生人數按舊管(原有學生數)、新收(新招學生數)、開除(因各類原因離監的學生數)、實在(實際在監的學生數)分類上報禮部,再轉呈皇帝。這個上報冊,就是所謂「歲報」。因此,歲報冊或其底本,就成了系統登錄學生人數的有效依據。《明太學志》在解釋弘治十七年至嘉靖二十一年學生數無載的原因時云:「歲報底本監俱不復存,無從稽考。」《南雍志》在解釋成化十六年後監生數缺載的原因時亦云:「雖南京禮部歲報冊,亦俱亡失。」可見南北兩監志對監生人數的登錄,有一部分就是依據這個歲報冊的。

第二、國子監內部的學生名冊。明代國子監內部涉及學生事務的冊簿繁多,其中與學生人數相關的有所謂「班簿」和「實歷簿」(北京國子監)或「精微簿」(南京國子監)。「班簿」是按國子監六堂三十二班分班登載坐堂讀書的學生 [iv]。「實歷簿」則分官生、舉人為一簿,歲貢生為一簿,援例生為一簿 [v],登載監生入監、出監年月日諸事由。《南雍志》中,就有一部分學生人數是依據這類名冊登錄的 [vi]

第三、其他史料案卷。黃佐在《纂修南雍志凡例》中,自雲所登載的學生數,皆「查案卷文冊書之」。這個「案卷文冊」,除「本監條例案卷」外,還有當朝史書、本朝文集、方志等 [vii]。這些著作、資料,也是他登載南監學生數的一個重要依據。《南雍志》卷十五在登載南監學生數至成化十五年後云:「自成化十六年,條例不載,無所於徵。」這個「條例」,從《南雍志》卷首所附的引用書目看,當指嘉靖初崔銑所編的《南京國子監條例》。以此可見,《南雍志》成化十六年以前的學生人數,很有可能是完全依照《條例》上的數字而登錄的。

從這些登錄材料的性質看,歲報冊和國子監內的學生底簿,其登錄的學生數量,顯然是可靠的。但是,依據其他材料登錄的數據,其可靠性自然就不及前二者。而《南雍志》洪武年間的學生數,就顯然來自其他書籍的記載:

首先,整個洪武年間,《南雍志》僅僅登錄了洪武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年的監生數。即使以洪武十五年新的國子學建成並稱國子監後,才開始正式登錄學生人數計,《南雍志》登載洪武年間監生數的殘缺,也表明至少在崔銑和黃佐時,南京國子監已經沒有了洪武年間監生數的完整記錄。

其次,從相關的材料看,《南雍志》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三十年的學生人數都不是依據歲報或底簿進行登載的。其中:

洪武十六年,監生沈翥等766名,僅有總數,無學生類別 [viii]。據《南雍志》卷一《事紀》[ix] 載:「洪武十六年正月乙卯,賜祭酒吳等及監生沈翥等七百六十六人元宵節鈔有差。」人數、人名均同,亦無學生類別。可以看出,《南雍志》洪武十六年的學生人數,其實來源於當年正月乙卯(正月十一日)賞賜元宵節錢的學生數。而同一事件,在《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亦有所載:洪武十五年十二月甲辰(十二月三十日),「賜國子生九百六十六人正旦節錢」。以兩條記錄相較,可見「九百」與「七百」必有一誤。而《南雍志》洪武十六年的學生數,也只是南監在洪武十五年年終和十六年年初實際在監的學生數。《實錄》上的記載,也完全有可能是崔銑的《條例》因而是《南雍志》登載洪武十六年監生數量的原始依據。

洪武二十四年,官民生1532名,其中「民生孟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名」。據《南雍志》卷一《事紀》:「二十四年九月,賜監生王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人冬衣絮被。」「王弼」、「孟弼」人名不同 [x]。而《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二亦載此事,云:二十四年九月,「賜國子監生孟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人冬衣衾褥。」三項記載顯系同一件事。

洪武二十五年,官民生1309名,其中「民生一千二百九十三名」。「民生」後無人名 [xi]。據《南雍志》卷一《事紀》:二十五年十一月,「賜祭酒胡季安等官吏、監生一千二百九十三人…」 [xii] 。「監生」後無人名。

洪武三十年,官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其中「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民生」後無人名。據《南雍志》卷一《事紀》:三十年七月壬申,上御奉天門,祭酒張顯宗、署司業韓克忠師生一千八百二十六人奉旨云云。無監生人名。又,《南雍志》卷十《諭國子監諸生遵守學規敕旨》載,謂祭酒張顯宗、司業韓克忠「同本監教官、生員一千八百二十六員名」奉聖旨云云。可見《事紀》所載,其實本之於奉旨時的人數記錄。

因此,可以斷定,《南雍志》登載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三十年到監生人數,其原始依據顯然不是歲報冊或國子監學生名冊的底本,而是其他的史料,也就是黃佐編輯《事紀》所依據的史料。故凡《事紀》中有明確的學生人數、姓名記載的,卷十五《儲養生徒之名數》均依樣照錄(如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記載不太明確的,則加上自己的判斷而登載之(如洪武三十年) [xiii]。而這些人數的數據,並不能代表當年監生的實際數量。理由是:

第一、《南雍志》登載洪武十五年的監生數為577人,而該年年終在監的實際監生人數不低於766人,兩項數據不一。

第二、《南雍志》登載洪武十六年的監生數為766人,這個數字實際是該年正月十一日以前在監的學生數,並未包括當年新入監的學生。

第三、《南雍志》登載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的監生人數均沒有超過1000人。但是,在《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中,我們卻見到這樣的記載:

 (洪武十七年四月)命增築國子生房舍五百間於集賢門外,謂之外號房。時天下府州縣歲貢生員及四夷酋長遣子入學者凡數千人,學舍不能容,故有是命。

按明代由地方儒學向國子監歲貢生員的做法,正式實施於洪武十七年[xiv],所以這裡的「入學者凡數千人」,乃是針對洪武十七年入監的學生數而言的。但是,《南雍志》登錄洪武十七年的監生數,卻只有「官民生沈翥等九百八十名」 [xv]。而且,國子監在洪武十六年已在監內建號捨450間(內號房)[xvi]。以每號房二人計,前後950間號房,亦可容納1900人。這個數字,同《南雍志》本身的登錄數據是有相當大的距離的。

第四、《南雍志》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的監生數量,均來源於當年獲賞的學生數,但這一數字,並不代表國子監全部的監生數。洪武二十四年二月補賜國子生張睿等53人冬衣衾綢,原因是:

初,有命賜監生衣物,睿等出使於外,至是始還。禮部言今時已春,宜罷給。上曰:「監生一也,居者既給,行者不與非宜。況居者逸而行者勞乎?」皆如例給之。[xvii]

從這條材料來看,獲賞的監生數並不等於實際的學生數,因為它顯然沒有把那些短期外出的學生計算在內。因此,《南雍志》以獲賞學生數而定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的監生或民生數,這種做法是值得懷疑的。[xviii]

綜上可見,《南雍志》所登錄洪武年間共9年的學生數中,有6年的記載有證據證明其程度不等地存在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能不增加我們對《南雍志》登載洪武年間監生數量之準確性的懷疑。

雖然如此,這些問題,尚不足以證明《南雍志》在登錄洪武年間學生數上有錯誤。那麼,《南雍志》在這一方面發生錯誤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沒有直接的材料(比如不同版本的對勘)可以證明《南雍志》在登錄洪武年間監生人數上會發生錯誤,但《南雍志》在史實記載及數字登錄上大量存在的錯誤,卻增加了它在登錄洪武年間監生數量錯誤的可能性:

首先,與監生人數登錄直接相關的錯誤,在《南雍志》中大量出現。如永樂八年和十八年、洪熙元年、宣德元年、四年和六年、正統六年、十年和十一年、景泰五年、天順三年、成化十一年、正德三年所登錄的學生總數,均與所列各類學生數之和不符。其詳如下:

圖表 1 《南雍志》登錄監生數錯誤的年份

朝代

監志舉人數

監志官生數

監志民生數

監志總人數

各項之和

誤差

永樂8年

100

16

6437

6557

6553

4

永樂18年

46

15

9201

9552

9262

290

洪熙元年

19

14

8525

8559

8558

1

宣德元年

19

14

8632

8666

8665

1

宣德4年

23

15

4853

4893

4891

2

宣德6年

44

1

3849

2894

3894

1000

正統6年

13

13

2371

2736

2397

339

正統10年

23

8

2758

2799

2789

10

正統11年

33

3

2892

2933

2928

5

景泰5年

107

1

5701

5179

5809

630

天順3年

30

3

4055

4880

4088

792

成化11年

211

5

1780

2046

1996

50

正德3年

153

1

1177

1326

1331

5

備 注

「各項之和」指舉人、官生、民生三項數字之和。「誤差」指監志所載總人數與各項之和所得出的實際數間的差。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這些誤差,已經難以證明,但這些誤差,卻是《南雍志》登錄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正確性的不利證據。

其次,在涉及洪武時期的一些史實時,《南雍志》也往往發生錯誤。其典型者如:

其一、《南雍志》卷一將中都國子學的建立時間定在洪武三年,但根據《明太祖實錄》、《明會典》和貝瓊《清江貝先生文集》以及其他明代典籍,中都國子學的建立時間應為洪武八年。《南雍志》的說法,其實來源於《成化中都志》。而這一說法是錯誤的。

其二、洪武三年六年,國子學典簿周循理建議在民間選拔優秀者入國學,事載《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南雍志》將此事繫於洪武元年,不確。

其三、據《明太祖實錄》卷八十載:洪武六年三月,禮部奏請將舉人年少者趙惟一等34人送入國學讀書。此事是明代國學招收舉人入監的源頭。而《南雍志》卷一稱:洪武五年十月,天下貢士至京師,上令選其年少者入國學讀書。但考洪武三年所頒布的科舉條格,鄉試八月初九日開始,會試在次年二月初九舉行。如果洪武五年八月各地舉行鄉試,其中式者根本不可能在當年的十月份就全部到達京師。而且,由於洪武六年二月已經停止科舉,所以趙惟一等人也不可能是洪武六年的科舉者。兩處所載,實為一事,而《南雍志》所載,在時間上卻存在嚴重疑點。

其四、洪武八年三月,朱元璋命令選國子生分教北方,事見《明太祖實錄》卷九十八。《南雍志》卷一載:「洪武八年三月戊辰,命丞相往國子學考校老成端正、學博通經者,分教天下。」又稱「又命御史台精選,以分教北方」。考此文字,全出宋訥《西隱文稿》卷六《送國子生陳邦達還京序》和《國子生劉士龍還京序》、《送太學生鄭允文還京序》,所指乃選國子生分教北方一事。《南雍志》編者未加辨析,將一事誤作兩事。

由此可見,雖然《南雍志》的編輯材料確有來源,但編者本身對材料的抉擇並不仔細,使得一些本不應該出現的錯誤也出現了。而這些錯誤的產生,也進一步證明了《南雍志》在登錄明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錯誤的可能性。

現在,我們進一步從三個方面來證實《南雍志》的錯誤。

二、證明一:監生來源及其可能達到的極限

從各類材料來看,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的學生只能來源於歲貢、舉人、品官子弟和外國留學生,以及由於廢止中都國子監而並入的學生。由於品官子弟和外國留學生(即通常所謂的「官生」)所佔比例的極小 [xix] ,我們取其在明代達到的最高數而忽略不考。

(一)歲貢生所可能達到的數量

所謂「歲貢」,也就是地方學校因其行政隸屬級別的不同,而在一定年份按一定數量選送本學的優秀生送往禮部,經考試合格後發送國子監讀書。歲貢法頒佈於洪武十六年,而從洪武十七年正式實施,規定府州縣學每年向國學各貢一人。洪武二十一年,再定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學三年各貢一人。[xx]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令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貢三人、縣學每歲貢一人  [xxi] 。由於洪武年間歲貢生按規定必須在次年正月至京,所以洪武二十五年歲貢生的數量將直接影響到洪武二十六年的監生數量。

根據《明會典》(弘治),我們將明代府州縣的具體數目列如下(軍民府歸入府,司指鹽運司、宣撫司、宣慰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

圖表 2  明代行政區劃表

 

鹽運等司

小計

北      直      隸

8

18

117

1

144

南      直      隸

14

17

95

1

127

山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3

21

75

1

100

山東等處承宣佈政司

6

15

99

1

121

河南等處承宣佈政司

7

13

94

1

115

陝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8

22

94

0

124

浙江等處承宣佈政司

11

0

76

2

89

江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13

1

68

0

82

湖廣等處承宣佈政司

14

17

104

40

175

四川等處承宣佈政司

7

17

106

45

175

福建等處承宣佈政司

8

1

53

2

64

廣東等處承宣佈政司

10

0

64

3

77

廣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12

46

53

3

114

雲南等處承宣佈政司

21

39

34

40

134

貴州等處承宣佈政司

8

6

6

84

104

總       計

150

233

1138

224

1745

 

但是,洪武年間的府州縣等數量,顯然沒有達到上面的水平。以府州縣總數計,弘治《會典》共1521個。但根據《明史•地理志》、《明一統志》的記載,從永樂到弘治年間,全國新設的府、州、縣為54個。減去此數,則洪武年間的府州縣總數不會超過1467個。

為了行文和閱讀的方便,我們依然以弘治《會典》所記載的地區數為依據,按照洪武二十五年的歲貢原則,將府州縣等原則上應貢的歲貢人數列如下(州二年貢三人,本年計二人。宣撫、宣慰等司設立的情形比較複雜,一律以府計。單位:人):

圖表 3  明初地方學校歲貢生數量估算

 

各司

總計

應貢總數

300

466

1138

448

2352

 

由此可見,即便我們以弘治時期全國的地區總數計算,並且假定所有的地區都設立了學校,都按規定貢上學生並且全部學生均被送入國子監,全部的歲貢生總數也只有2352人。

事實上,到洪武二十五年,全國的各類儒學數並沒有達到各地皆設的普遍程度。根據《明一統志》,我們可以將洪武年間所設的儒學數統計如下:

圖表 4  洪武年間全國可考所設年份的學校數

年份

府學

州學

縣學

合計

洪武元年

1

 

12

13

洪武2年

5

7

47

59

洪武3年

7

23

147

177

洪武4年

6

9

42

57

洪武5年

4

8

37

49

洪武6年

2

6

23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