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太學中的差遣歷事法
題記:本文節自拙著《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差遣、歷事做法的變動,與明中央政府對監生數量的控制密切相關。而對監生數量的控制,又與明中央政府部門的人員變動有關。所以太學的差遣、歷事方法,不僅僅關涉對太學生能力的訓練,而且也反映出其他的一些問題。今刊於此,願與同好者共商之。
差遣和歷事,嚴格地說來,並不提供監生的真正出路,它只不過是監生在獲得正式的做官資格前的預備工作。其中差遣是國家臨時有事,差派監生協助辦理;歷事是國學選派學生到京城各衙門處理一定的事務,屬於「掛職鍛煉」。二者是互不相同的兩件事。
派遣監生辦事或歷事,在明初就開始了。據記載:洪武七年十一月,賜諸司歷事監生文綺衣;洪武八年七月,又詔國子生於諸司歷事有未娶者,賜錢婚聘。[i] 以此可見,國子生歷事的做法,在洪武七年以前就已經不是個別的事例了。《明太祖實錄》卷九四稱:
上以儒生專習書史,未諳吏事,一旦任之以官,多為猾吏所侮,乃命於諸司習吏事。
從這條材料看,選用國子生到中央各部門歷練政事,其實是為了讓他們熟悉未來工作中的某些事務,以防止將來真正做官時,因不熟悉工作要領而被下屬所欺。因此,歷事的做法,雖然客觀上提高了國子生的實際工作能力,但在更多的方面,卻是與國家意圖通過未來的官僚進行統治的思想密不可分。
與這種歷事有所不同,明初也還派遣一些國學學生外出辦事。如洪武九年浙江水災,乃派遣國子生田齡等往查看。洪武十年,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徵收商稅未達到額定數量,乃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前往核實。[ii]此外如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遣國子生鐘必興等14人巡視山東流民。[iii]洪武二十四年三月,命國子監生解奎等43人於在京各衛講說《武臣大誥》。[iv]洪武二十五年九月,遣監生潘文等170人,偕歷事官王克敬等分往各布政司,考校諸司案牘。[v]洪武二十七年八月,遣監生及人材分詣天下郡縣,督吏民修治水利。[vi] 凡此之類,在《明太祖實錄》和《南雍志》中還可以找出一些。這類派遣,一般時間很短,事完後回監繼續肄業。
洪武二十九年六月,命吏部選國子生年30以上者,分撥在京各衙門歷練政事,每月給米一石。[vii]歷事三個月後,由所在部門進行考核,分勤謹、平常、才力不及、奸懶等引奏。凡勤謹者,送吏部上選簿,仍令歷事,等到有官闕時,以次取用;考核平常的人,再歷;才力不及者,送監讀書;奸懶者充吏。建文二年,修訂《監生歷事考核法》,規定:歷事各衙門者,以一年為期,由所在部門考核,分上、中、下三等引奏。上等者,不拘官格予以任用。中等、下等者,再歷事一年,若再考上等,則依上等用;若考核為中等,則不拘品級,隨材任用;考下等者,回監讀書。
據記載,當時各衙門歷事監生,主要是協助該部門處理政務,所以責任較重。這類工作,後來被稱為「正歷」。與此略有不同的是派往內府及各衙門辦事、寫本等差,主要工作是「謄寫奏本,查理文冊,稽算數目」,所以後來稱此為「雜歷」,這類學生通常稱為辦事監生。雜歷一般半年輪換一次。歷事監生在歷事結束後上選簿,通稱聽選監生。洪武年間,聽選監生一般在三個月後就可以授官。永樂初年,因官闕減少,歷事監生有一年以後仍未授官的。永樂二年,有內府辦事監生,半年後就得到官職,於是吏部尚書兼詹事府詹事蹇義奏請將內府辦事監生,在辦事結束後,仍回監進學,依次歷事出身。這個建議,得到了明成祖的批准。所以辦事監生,通常是不能直接停選的。
北京建立後,南京的事務相對減少,這一點,在監生歷事上也有突出反映。明宣宗即位時,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就因此而裁減了歷事監生50人。於是在宣德元年五月,監生秦和等47人就因各衙門裁減歷事人數而返回太學。
裁減歷事人數,本來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但它卻給國子監的學生出路帶來了重大影響。由於國子監生的直接出路並不多,所以歷事聽選乃是他們走上仕途的主要希望,而歷事人數的減少,無疑給希求借助歷事出身的學生當頭一棒。因此,到宣德初年,南京國子監中的監生,就已經有人年老不堪任用了。
為此,宣德二年十月,巡按監察御史何文淵請求查勘兩監監生入監年月,循次相兼取撥。這一建議,最後以選取南監200人轉入北監而告終。宣德三年,在南監司業陳敬宗的建議下,各衙門的辦事辦事半年後,即需回監肄業。次年二月,行在禮部奏請訂立辦事、歷事人員的資格、期限,規定凡在京各衙門需要書寫奏本、算計數目的人員,則照舊送撥;若辦事和差使出外,則優先考慮在監年久的學生,其他人則依次撥用。而當時已經數次沙汰年老的監生,所以這一建議,多少對那些年齡漸長的學生是有益處的。
宣德九年十一月,明宣宗再令清理文職貼黃的監生,凡入監十年以上者,均照歷事出身。這條命令,開始將作為長差的清黃,納入與歷事同等的出路當中。宣德十年正月明英宗即位後,凡事皆從節省,所以兩京監生除收鈔及清理軍伍貼黃者外,其餘均放回原籍讀書。這年七月,明英宗亦令清理軍制軍職貼黃監生,照清理文職貼黃監生例出身,又賦予清理軍職貼黃以與歷事同等的待遇。正統元年,因清黃完畢,但武官誥命多未寫給,所以行在兵部又奏請在南北二監中,選取擅長書法的監生88人送行在。並規定三年滿日,比照歷事監生出身。自此之後,寫誥也就成了監生獲得差遣的內容之一。
監生撥歷,通常以入監年月為先後順序。既然如此,則先入監者自然近水樓台。亦因如此,那些無志於學的人往往鑽此空子。為堵塞漏洞,正統三年,南監祭酒陳敬宗奏准以實坐班月日淺深為次撥歷,凡給假回家而違限不復監的,自給假之日起,全作虛曠處理。正統五年,作為對前條命令的進一步補充,規定:三法司寫本、分巡一年出身者,在應該歷事的監生內取用;兵部、戶部、清軍、寫誥、天財庫辦事三年出身者,於入監五年的監生內取用。印綬監清黃、續黃三年、仍歷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於入監三年的監生內取用。
以坐班時間長短而定撥歷順序,雖然可以補救以入監先後循序撥歷的弊病,但如何計算坐班的時日,卻是一個大問題。原因就是,在那以前,凡是省親、丁憂等返回家鄉的,這一段時間仍作坐班月日。而這一點,又使人有空可鑽。為此,正統七年,北監祭酒李時勉奏請將省親、丁憂月日俱不作坐班。故此之後,凡省親、丁憂、送子、養病、送喪等給假者,在家的日子,均作虛曠。但凡事各有利弊,省親、丁憂,人倫大節,若作虛曠,顯然不孚眾情,於是正統八年,又將前項措施改為:凡未超假者,均不作虛曠;托故超期者,即便有地方上出具的證明,也不准不作虛曠。[viii]
以坐班時間長短而定撥歷順序,到景泰年間又經歷了一次考驗。由於將大批學生放回家鄉依親,在監監生人少,所以坐堂的學生中,已經難尋年深的監生。於是景泰四年,在北監祭酒王恂的請求下,令監生坐堂五年者,辦事、歷事二年出身;坐堂四年者,辦事、歷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辦事、歷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只令辦事,不許歷事出身。實際上,凡通過辦事、歷事出身者,包括坐堂、辦事、歷事時間在內,前後至少需要七年。
與此同時,由於在監監生人少,所以歷事時間無法太短,否則監生人數就不夠撥歷。故此,景泰四年,又修改了監生歷事、辦事的時間:正歷一年三個月,寫本一年,長差三年。[ix] 把正歷由原來的三個月而增加到一年三個月,實際上是把原來每年可以撥歷出身的人數,減少了4/5。以此可見,當時在監監生的人數,應是極其有限的。
也就在這一年,為規範撥歷,令北京國子監刊置格眼紅單,每季給予學生,親自填寫年齡、籍貫及入監、復監年月,並寫明實坐班時日、復監路上所用日期。復監所用的時間,算作實際坐班的時間之內,不作虛曠。依據此單,按前後順序撥歷。[x]
雖然前後救弊措施層出不窮,但卻沒有一個沒有空隙。天順二年,為確切把握監生在監、在家情況,為撥歷提供依據,令國子監六堂各置通知文簿一扇,附寫監生年甲、籍貫並到監日期,後遇丁憂、省祭等項,亦各附寫。如有患病等項事情,則寫清虛曠若干月日、實坐堂若干月日,憑此查考撥歷。[xi]天順三年,針對監生中在家丁憂,往往父母連續去世,其丁憂因未超期,所以依然作坐堂月日,故復監之後,往往可以先獲撥歷,以致眾人不平。為此,又令丁憂復班監生,坐堂或辦事半年,方許撥歷。
天順六年,由於監生人數大增,為疏通壅滯,乃令減歷。凡歷事監生三個月考勤後,再歷九個月,前後共一年,比景泰四年所定少了三個月;寫本者亦以一年為滿。照此計算,正歷減少了三個月,即把原來每年撥歷出身的人數,增加了1/4。[xii]
天順八年明憲宗即位,鑒於監生積滯數多,乃下令再減歷數,把正歷減作六個月,寫本減為八個月,長差減為一年六個月。[xiii]以正歷計算,則無異於將原來每年撥歷出身的人數增加了一倍。
到了成化六年,由於在監監生人數再度下降,而整頓教學、提高教育質量的問題也被提出,於是在吏部的建議下,明憲宗令將天順八年和成化元年放回依親的監生行取復監,而將成化三年以後監生,不管新收、舊管,一律坐堂肄業。而撥歷一事,則正歷、寫本照依天順六年事例進行。成化七年,又將正歷減少了兩個月。之後在成化十一年,又臨時將正歷改作六個月,寫本改作八個月,而凡例該一年半的,則一律改作一年。[xiv]
經過了成化年間二十餘年的調整,到弘治初年,在監的國子監生人數又開始「入不敷出」。弘治八年五月,北監祭酒林瀚增開科、貢,並變動撥曆法。於是禮部定議:從弘治九年始,正歷監生在三個月考勤後,仍需再歷一年,總共一年三個月;其餘寫本為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均三年。[xv]
歷事時間的延長,也等於坐監監生坐堂肄業時間的延長,因而上述修改,多少也可以改善國子監的教學質量。故禮部的上奏中,就以「庶諸生坐監稍久,各司差撥不缺,不惟監學舊制可復,而仕途亦不至壅滯」,作為這次更動撥曆法的基本理由。而這種想法,顯然也是當時國學教育所需要考慮的問題。弘治十一年,令監生依親、水程(路程),俱不計算在實坐堂時間之內,而撥歷只依據食糧月日的長短循序取撥。[xvi]由於「食糧」(監生支取饌糧)的日月只依據監生坐不坐監決定,所以以食糧日期作為撥歷的依據,其實是把監生實際肄業的時間,當作了他們獲得撥歷的前提。顯而易見,到弘治年間,國子監對內部教學質量的整頓,實在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辦事、歷事的辦法,在此後還有其他一些變化。弘治十二年,令監生內府雜差,按照歷事事例,一年滿日上選。弘治十四年,奏准監生六科辦事,照歷事例一年滿日上選。這種做法,其實是將本來只屬於辦事範圍的事項,納入歷事的範圍之中,從而使得監生的歷事出身又有所寬鬆。
弘治十五年,大約是因為監生人數又逐漸回升,又令監生正歷一年三個月者,減三個月;長差三年者,減一年。若監生願意依親,則照舊放還。[xvii]正德五年秋,令正歷減四月,雜歷減兩月,長差減六個月。正德八年,又因坐班人寡,不敷差撥,令照弘治十五年事例,照舊歷滿,方與起送撥補。
但坐班人少的現象,並沒有很快消失。嘉靖十年,在禮部尚書李時的奏請下,明世宗下令凡歷事三個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並要求以後入監的學生,「遵照祖宗監規,由廣業堂肄業,以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越異常的,取自上裁擢用」。於是減去正、雜歷名額135名,添正歷為15個月、雜歷12個月,而長差則增至36個月。[xviii]
減額、添歷的做法,比較有效地限制了坐堂監生的減少。而在此同時,明世宗又在嘉靖十四年重開納銀入監事例。所以到嘉靖十五年,在監監生的人數有開始增加,以致又有壅滯之歎。故嘉靖十五年八月,又重新將歷事、辦事的時間恢復到先前的時間,並同時恢復了減去的歷額。
撥歷在嘉靖年間還發展出了新的花樣。據《明世宗實錄》卷二五四載嘉靖二十年吏科給事中李泰上書,已經提到要整頓監生請人替代歷事的事。據此推斷,在嘉靖二十年以前,監生歷事已經發展到可以化錢僱人代役的程度。又《明太學志》卷七記載:
且近復開贖歷之條,取代益速。正歷或覓人以冒役,而雜歷惟輸寫本之值。祖宗作人之法,亡失殆盡。正歷可冒,遂使貧而自歷者苦流等之非人;雜歷輸值,是以太學所養之士而供諸司顧役之需。此皆前代所未聞也。
所謂「雜歷輸值」,指的是可以用錢來替代自己去歷事。根據這裡的說法,似乎這種做法還是被公開允許的,否則「開贖歷之條」的說法就不成立了。
隆慶、萬歷以後,歷事之法,依然依據監生在監的人數多少而予變換。如隆慶五年、萬歷元年,因恩貢導致監生人數增多,於是又請求增歷。[xix]萬歷二十一年,北監司業周應賓題請定撥坐班月日、並長差、均雜歷、裁革短差、嚴促久曠生徒諸事,得到批准。其中規定:凡長差、雜歷,坐班之日,新納監的為一年,舊納監的為五個月,歲貢生為四個月,舉人、官恩生皆為一年,而後由吏部分撥,通融均派;而寫本等項監生,也必須親身歷事,不許請人代役。凡御馬監、天財庫短差,除舉人、官恩生、歲貢生坐班日少俱不准撥外,舊納監者坐班三個月、新納監者坐班六個月,方准撥歷。[xx]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到萬歷中期,國子監中撥歷的周轉時間,已經不超過一年了。可以想見,在此之前,國子監學生坐班的時間,實際比這還要少得多。
歷事本身,原本是因為擔心監生只注重書本,不瞭解實際工作的情形,而採取的一種強化未來官僚實際工作能力的做法。但到後來,監生除科舉外,非歷事,不得授官,使得歷事成了監生出仕的必經之路,於是歷事就成為一種形式。由於歷事、辦事監生通常需要協助處理政務或從事一些雜物,國家樂此不疲,事實上是利用歷事、辦事監生的勞動而減少官、吏的數量,從而減少一定的財政開支。但不幸的是,歷事、辦事在監生獲得做官資格上的重要性,使得追求盡早歷事、辦事比追求更好地學習更受重視,歷事、辦事就由原來強化學習的效果而走向它的反面,成為干擾國子監教學質量的最大因素。
明代國學監生的差遣歷事,基本上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即正歷、雜歷和長差。正歷、雜歷、長差的內容、人數和時間,在不同的朝代並不完全一樣,在南京和北京也有所不同。
根據有關資料,弘治以前,南北兩監的差遣、歷事的名額可作如下劃分:
圖表 15 明代監生歷事名額表
|
類型 |
部門 |
人
數 |
備
注 |
|
|
南監 |
北監 |
|||
|
正 歷 |
吏部 |
10 |
41 |
三個月後考勤上選,滿日增減不定。 |
|
戶部 |
24 |
53 |
||
|
禮部 |
6 |
13 |
||
|
兵部 |
10 |
25 |
||
|
刑部 |
39 |
70 |
||
|
工部 |
30 |
24 |
||
|
|
都察院 |
39 |
63 |
|
|
通政司 |
3 |
5 |
||
|
大理寺 |
30 |
28 |
||
|
五軍都督府 |
5 |
50 |
||
|
行人司 |
2 |
4 |
||
|
出巡 |
隨御史出巡 |
|
38 |
一年滿日,赴部上選。十缺以上方取。 |
|
寫 本 |
戶部 |
2 |
10 |
滿一年上選。 |
|
禮部 |
|
18 |
||
|
兵部 |
1 |
20 |
||
|
刑部 |
14 |
14 |
||
|
工部 |
2 |
8 |
||
|
都察院 |
7 |
14 |
||
|
通政司 |
2 |
4 |
||
|
大理寺 |
|
4 |
||
|
長 差 |
清黃 |
|
100 |
原為三年,故稱長差。後辦事時間增減不一。 長差總數:北監240人(後為150名)。 |
|
清軍 |
|
40 |
||
|
寫誥 |
|
40 |
||
|
天財庫 |
|
10 |
||
|
續黃 |
|
50 |
||
|
短 差 一 |
承運庫 |
|
15 |
原為短差,後照寫本例,滿一年上選。 按:北監此諸項總數為121名。 |
|
司禮監 |
|
60 |
||
|
尚寶司 |
4 |
6 |
||
|
吏科 |
1 |
4 |
||
|
戶科 |
1 |
5 |
||
|
禮科 |
1 |
5 |
||
|
兵科 |
2 |
10 |
||
|
刑科 |
1 |
12 |
||
|
工科 |
1 |
4 |
||
|
短 差 二 |
工部清匠 |
|
60 |
十年一差。事完上選。 |
|
隨御史刷卷 |
|
178 |
由都察院題差,事完上選。 |
|
|
禮部寫民情、條例 |
|
72 |
錦衣衛每年一次。 此六項,嘉靖後不常差。 |
|
|
修齋 |
|
8 |
||
|
錦衣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