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蕅益沙門智旭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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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幷凡例)
蕅益沙門智旭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烏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賾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冫*食)。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一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一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一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一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一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一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毘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辨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虛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虛。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秖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於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弟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恆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沈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攝玄機。提控精邃。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毘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攜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
(甲)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乙)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秖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乙)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丙)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丙)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丁)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虛存實觀之力也。
(丁)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虛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甲)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乙)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丙)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丙)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三句。(丁)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戊)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己)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庚)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庚)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庚)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辛)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辛)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壬)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恆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虛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壬)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虛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於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己)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庚)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庚)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虛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花。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戊)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己)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己)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庚)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辛)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辛)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
(壬)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
(癸)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子)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子)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丑)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徧。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徧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徧。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無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丑)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橐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幷顯。不必更解。
(丑)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癸)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子)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子)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丑)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恆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恆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虛空。初破即蘊竟。
(丑)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虛空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計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癸)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子)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幷可知。
(子)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子)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沈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壬)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顛倒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壬)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癸)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可)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癸)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子)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子)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子)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二正破我相竟。
(辛)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壬)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癸)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恆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幷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癸)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虛空。虛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恆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癸)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幷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壬)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虛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問。我見未伏。祇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庚)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辛)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辛)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壬)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癸)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子)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子)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
(丑)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寅)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刺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刺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卯)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辰)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彼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辰)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矣。
(辰)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辰)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之)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已宗者。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辰)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刺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刺闍上之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辰)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辰)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卯)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丑)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寅)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卯)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辰)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巳)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巳)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命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秖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幷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巳)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巳)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巳)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喻)。
(巳)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巳)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幷)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巳)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辰)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如龜毛等。(喻)。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卯)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丑)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寅)初中二。初敘。二破。(卯)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卯)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己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寅)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虛空。七計神我。皆云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丑)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寅)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寅)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丑)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寅)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於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寅)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卯)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色。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卯)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辰)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巳)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巳)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午)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住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辰)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巳)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如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巳)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子)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丑)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丑)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寅)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刺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寅)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已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寅)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寅)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秖是四謗之所攝。豈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恆隨緣。隨緣恆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癸)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子)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子)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丑)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寅)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卯)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卯)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辰)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巳)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午)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午)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未)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申)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申)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既無質礙。)應(亦)不成麤(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未)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巳)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午)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疏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午)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未)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未)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申)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申)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酉)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戌)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亥)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亥)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亥)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亥)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巳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戌)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酉)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午)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辰)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寅)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卯)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卯)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辰)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巳)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於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巳)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然因(第六)心故。(於本)識(上)變似(音)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巳)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表無表竟。
(辰)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但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卯)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丑)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寅)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有體。(宗)。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鏡花水月等也。
(寅)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卯)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辰)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已前先明得無體。已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無用。若(更許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初徵答破斥竟。
(辰)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已入見道。現證無漏聖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卯)二破眾同分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辰)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辰)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卯)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辰)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恆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秖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秖一精進。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破斥竟。
(辰)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卯)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辰)今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幷難。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辰)二結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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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門智旭述
(卯)五破諸有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辰)今初。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三有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有為相者。即生住異滅四相。謂色。心。瓶。衣及眼。耳等。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便表異體。(以)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故。非(生滅等)能相(之)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地等故。(又)若(使生滅等)有為(之)相。異(色心等)所相(之)體。(則無生無滅等)無為相(之)體。(亦)應異(於真如虛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體俱(是實)有。(則)應一切時(中)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若(以四相)相違故。(而)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復)相違。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異。四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明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生住異滅。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假使生。住。異。滅。定異於色。心諸法。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火。風乎。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虛空真如等體乎。又生。住。異。滅。若各有體。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若用相違。故不頓興。則體亦相違。安得俱有乎。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三)用。(亦)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則)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同屬現在。故今破曰。三體既不可俱。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設許體俱本有。則四相亦應俱有。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別以生屬未來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住)等(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與)生(滅)等(能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有生(滅)等(合。以)彼(無為之恆有。與)此(有為之恆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故妄計云。所相恆有。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故妄計云。與生等合。應先出餘乘。量云。所相是有法。決定恆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無為法。次申違量云。無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恆有故。喻如所相。既無為恆有。不與生滅等合。則色。心等。與生滅合。豈得為恆有哉。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則離色心諸法之外。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屬現在也。初徵答破斥竟。
(辰)二結申正義。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別有實體也。前三。謂生。住。異。後一。謂滅。餘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乃)與有(法)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後(必歸)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諸有為相竟。
(卯)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辰)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稀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解見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則)所見色上形量屈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聲。不別(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彼(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許)唯(有)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此)語(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義幷顯。不須別釋。言天愛非餘者。有謂光音天以上。不用語言為詮表故。
(辰)二結申正義。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自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句文是假立。聲是實有。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聲是辭無礙解境。約五蘊。則聲是色蘊攝。名句文是行蘊攝。約十二處。則聲是聲處攝。名句文是法處攝。約十八界。則聲是聲塵界攝。名句文是法塵界攝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蓋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聲立三。餘土六根各有利鈍。眼根利者。則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則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則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華玄義云。六塵體是法界。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無非理經也。二別破得非得等竟。
(寅)三傍破執隨眠。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先敘計也。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故名隨眠。本是第八識所執持。即彼相分。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遂妄執為。別有自體。是行蘊攝也。
彼亦非理。(既)名(為)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行宗。因云。名貪等故。喻如現貪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故且隨其所執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實有。但是假立。設有更執為實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應行竟。
(丑)三破無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結申正義。(寅)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則)應(反)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諸無為。指餘乘所執三無為。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也。色等五塵。是五識現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現量所知。故名現所知法。餘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之)性。
下結申正義中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今約依識變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約依法性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虛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與法合。(則)應(虛空)非(能)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達三無為法。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假施設有。本非離識。別有實性。則何一何多。亦不妨說一說多。如後文斷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約斷障所顯。不妨非十而說十也。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故以為一為多。雙徵難之。先破一。後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虛空無為是一。故云。若虛空無為之體是一。遍一切處。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隨能合法。則體應成多。是遍則不一也。或應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是一則不遍也。設既不許體應成多。又不許餘皆不合。則應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體遍一切處。而豈可哉。恐轉計云。虛空不與法合。奚至體應成多。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故今破云。若謂虛空不與法合。則應非能容受。如擇滅等無為。何得名為虛空無為。又色等中若有虛空。則應相雜而非一。或色等中便無虛空。則應有缺而不遍。寧得執虛空體一。遍一切處。為識外實法耶。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之性。即是唯識實性。但依智慧簡擇力故。分分除滅見思煩惱。分分顯出真如實性。故名擇滅無為。然而真如體絕言思。既非定多。又豈定一。今若執為定一。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又豈可哉。言部品者。見所斷惑。分為四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凡有十種隨眠。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修所斷惑。共為一部。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法性。本無生滅。由緣生法。覆令不顯。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名非擇滅無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執為定一。則一法緣缺不生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又豈可哉。執彼下。總結上文。先破一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又應非徧容受。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文義可知。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等。總以一多二義破之。例皆別無實法也。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寅)二結申正義。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說)名(為)法性。離諸障礙。故(或)名(為)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又)名(為)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又)名(為)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又)名(為)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虛。謂徧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非妄故名真。無倒故名如。餘皆可知。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壬)二立量以顯唯識。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覺。(是有法)。亦不緣彼(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覺。(喻)。
初一量破所徧計。次一量破能徧計。所徧計。即心心所之相分。名為所取。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名為能取。見相二分。皆不離于自證。設使異心心所。便無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故大佛頂經云。入圓成實。遠離依他。及徧計執。得無生忍。若不達依他如幻。豈名具分唯識哉。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遂徹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猶謂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嗚呼冤哉。
(壬)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癸)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處。界。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所造小乘諸論。名邪教也。餘可知。
(癸)二判其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親所緣。故或有或無。自心內法。是親所緣。唯識所變。不離識故。故一切皆有。餘可知。廣釋初三句中。二徵答別釋竟。
(巳)三總結無實二。初正明。二釋妨。(庚)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如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識互望。互稱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非第七識親所緣緣。餘皆可知。同聚心所。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如觸心所。雖與作意等俱起。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乃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餘皆可知。
(庚)二釋妨二。初難。二釋。(辛)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餘可知。
(辛)二釋二。初正釋外難。二示假說意。(壬)初中三。初總破。二別破。三結斥。(癸)今初。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癸)二別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子)初中二。初破依類。二破依實。(丑)今初。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赤等(能燒之)德。非類(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似火人)。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德。而(猛與赤。恆)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又(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必)依類(而)成。
(丑)二破依實。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所依異故。(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假)說(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必)依實(而)成。
大凡世間假說。有依類者。亦有不依類者。有依實者。亦有不依實者。元非一概。今彼妄執假說。必須依類依實。故即彼所說之喻。奪其依類依實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子)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二結申假說正義。(丑)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更)施設(一箇)自相。(以)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及)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說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謂假必依真事立。則不應理。以諸法自相。離心緣。離言說。唯是現量所證知故。一涉語言。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然離共相之外。亦別無自相可得。蓋現量所緣之境。名為自相。比量非量所緣之境。名為共相。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非以自相為真。共相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詮。不依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說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
(丑)二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言)聲依(此)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識變現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說。言說為能詮。影像為所詮。故幷不依真也。二別破竟。
(癸)三結斥。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初正釋外難竟。
(壬)二示假說意。
然依(內)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故)說假似(之)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釋前三句竟。
(丁)二釋後三句二。初結前標數。二釋通別名。(戊)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識。(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戊)二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二釋能變通名。(己)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七識。恆審思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頌中)及(之一)言。(乃)顯(前)六(識)合為(了別境之)一種(類)。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異熟生。故名多異熟性。前六不恆。第八不審。第七於未轉位。恆審思量我相。已轉依位。恆審思量二無我理。餘可知。
(己)二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二別釋。(庚)今初。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庚)二別釋二。初釋因能變。二釋果能變。(辛)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習氣。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熏(於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前)六識中有漏善惡(二種現行。)熏(於第八而)令生長。
(辛)二釋果能變。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以)為(親)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以)為增上(助)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而)立(真)異熟(之)名。(若)感前六識酬滿業者。(乃)從異熟(而)起。(但)名(為)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真)異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名(為)異熟果。(以其)果(性)異(于)因(性)故。(然)此(頌)中(所言異熟)。且(單)說(第七)我愛(所執。及有)執(持含)藏(能)持雜染(有漏善惡)種(因)。能變(二種異熟)果(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果異因者。因從善惡。果惟無記也。非謂一切者。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亦可得異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乙)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丙)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在第七卷中。)(丁)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三釋第三能變。(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己)今初。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末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頌曰。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了(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門)恆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己)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本識。(庚)初中八。初釋自相等三門。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三釋相應門。四釋受俱門。五釋三性門。六釋心所例王門。七釋因果法喻門。八釋伏斷位次門。(辛)初中二。初正釋三門。二重明因相。(壬)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皆)名(為)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以)攝持因果(而)為(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名最)初(先捨。又其)過(失最)重。是故偏說。
藏一切轉識種子。故有能藏之義。受轉識所熏成種。故有所藏之義。被第七識執之為我。故有執藏之義。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故起前七現行。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故熏本識種子。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有情執為自內我句。釋成執藏義也。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恆時相續(之)勝異熟果。不可(別)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唯有真)異熟(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諸界。即三界。諸趣。即六趣。諸生。即四生十二類生也。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宗鏡錄云。第八識於五果中。除離繫果。餘四皆有。故云。果相雖多。如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業。即異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惟此能)持種(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邊。是種子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釋三門竟。
(壬)二重明因相三。初標。二釋。三結。(癸)今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癸)二釋為四。初明種子相。二明本新義。三明種子義。四明熏習義。(子)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丑)初又二。初正釋種相。二明種實有。(寅)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之)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自果等。此種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種。其類非一。故名差別。本識為體。種子為用。種子為因。所生為果。體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離體無用。離因無果。故不異也。
(寅)二明種實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猶)如(空)無。非(可為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答曰)。若爾。(則)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許(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難。後以二諦判。幷可知。初正釋竟。
(丑)二結判又二。初結屬相分。二判屬三性。(寅)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之)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恆取此(種子。以)為(親所緣緣)境故。
(寅)二判屬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釋妨。(卯)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為)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餘可知。
(卯)二釋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決擇分。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淨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憂。喜。苦。樂。捨。五受根。信。進。念。定。慧。五善根。及三無漏根也。一未知當知根。二己知根。三具知根。名為三無漏根。初明種子相竟。
(子)二明本新義三。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丑)初中三。初釋義。二引證。三結示。(寅)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令其)增長。
(寅)二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以)界即(是)種子(之)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決)是種(子)。非(是)現(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種菩提。謂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也。五種性。謂一闡提種性。聲聞種性。獨覺種性。不定種性。如來種性也。三無漏根如前說。
(寅)三結示。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
(丑)二難陀師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釋義。二引證。三會違。(寅)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言)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寅)二引證。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謂)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種子性故。
三種熏習者。一名言習氣。二我執習氣。三有支習氣。具如第八卷中廣明。淨法界等流正法者。謂諸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以後得智。隨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令諸眾生。尋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故名等流。
(寅)三會違。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但)依(有)障(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子)。所說(地獄)成就(三)無漏種(之)言。(乃)依當(來有)可生(義)。非(謂)已有(其)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闡提種性也。餘可知。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竟。
(丑)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初正釋。二斥前。三結成。(寅)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四)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收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寅)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卯)今初。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宗鏡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法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燄。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二(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熏生。乃名因緣也。餘可知。
(卯)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結責。(辰)初又二。初斥非。二顯正。(巳)初又二。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午)今初。
若唯始起。(則)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乃)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為無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應先有本住種子。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設許有漏為無漏種。亦應無漏為有漏種。而諸佛已證無漏。仍得生有漏矣。豈理也哉。又有漏無漏。兩性相反。設得互相為種。則善惡二性相反。亦得互相為種乎。
(午)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初出彼所憑。二破彼謬解。三申經正義。(未)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未)二破彼謬解。
而心性(之)言。(汝謂)彼(經)說何義(耶)。若(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轉變。而體常一。(且)惡(與)無記(之)心。又應(即)是善(心。汝若)許(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惡無記心。仍)非(是)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為)雜染。(便亦)如惡心等。(其)性(決)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而)為(二)因。(若許有漏。為無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又)若(謂)有漏(之)心。(其)性是無漏(者。則)應無漏(之)心。(其)性(卻)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謂)異生(之)心。(其)性雖(是)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為)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以)種子現行。(其)性(定)相同故。
(未)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非(謂)有漏(之)心。(其)性(即)是無漏。故名(為)本淨(也)。
初斥非竟。
(巳)二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種子)為因。(而)無漏(法現)起(之)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有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辰)二通教三。初通內種定有熏習。二通無漏由聞熏習。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巳)今初。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巳)二通無漏由聞熏習。
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其)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是能)感(於)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之)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無漏(種)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但)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故)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上緣。方便(假)說(以)為出世心種。
(巳)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初正通義意。二傍破當生。(午)今初。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其)意(正要)顯(于)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則)彼二障種(子)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者。(則)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正)由(此)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可斷不可斷以)顯性(之)差別。(若)不爾(者。則)彼(二)障(更)有何(等)別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別。(則)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午)二傍破當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當(來)可生(之義)。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辰)三結責。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寅)三結成。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宗鏡云。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幷異熟浮塵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幷無新種。以其極劣。非能熏故。但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塵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己上二明本新義竟。
(子)三明種子義四。初明內種。二明外種。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丑)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不可說有能生用。則非有勝功力。故一切無為等常法。及外道所計常我。不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因與果。(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今以第二義揀之。前後則不俱現。定相離。則不和合。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方名種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後之法。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恆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難曰。現行熏種。亦果俱有。應得名種。今以第三義揀之。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前六識或行或不行。故有間斷。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此前恆隨有漏法轉。得與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依之而得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妄)執異性(之)因。生(于)異性(之)果。(亦計)有因緣義。
難曰。若恆隨轉。即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今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辦)自(果之)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恆非無。(今)顯所待(之)緣。非恆有性。故種於果。非恆頓生。
難曰。若性決定。即名種子。則三性種。既是恆有。亦復俱有。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今以第五義揀之。雖有種子為因。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識九緣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緣。謂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色法更待增上緣故。須眾緣。則遮外道之執自然。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恆非無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難曰。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則一善因與眾緣合。即生一切善果。惡及無記亦然。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心。今以第六義揀之。別別等果。各各引生。則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故)成種(子)。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內種竟。
(丑)二明外種。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丑)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
此(內外)種(之)勢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遠殘(之)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則識緣名色。名色緣六人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喪後屍骸不滅。名引因所引遠殘果。外種則種生芽。芽生莖等。名近正果。穀等枯後不滅。名遠殘果。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已。
(丑)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此種子)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欲)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如苣蕂與華等。或無熏習者。如種生芽莖等。言共相種所生果者。外穀麥種等。皆是器界所攝故也。三明種子義竟。
(子)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判。(丑)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種(子)生長。故名熏習。
(丑)二別釋二。初釋所熏。二釋能熏。(寅)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一類。即堅義。相續。即住義。應立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堅住故。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堅住性。即為所熏。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應是所熏。今以第二義揀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堅密(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又無為亦堅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則他人第八。可為所熏。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寅)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氣(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贏劣。故非能熏。
初義可知。次應問云。若有生滅。即能熏者。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應是能熏。今以第二義揀之。謂須或善或惡。或有覆無記。勢力強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損)減。攝(藏培)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問云。若有生滅。乃有勝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識。應是能熏。今以第三義揀之。佛果位中。修善滿足。更無可增。修惡斷盡。更無可減。假使受熏。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即能熏者。則他人前七。應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後相望。應亦能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二別釋竟。
(丑)三結判二。初結。二判。(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之)義(乃)成。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然後壓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識。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其理極成。不可破壞。故不傾動。
(寅)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種(子)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於(一切法之)果。是(親)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餘(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非(親)因緣。設(有處)名(為)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同類因。謂因與果相似也。等流果。謂果與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見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標。二釋竟。
(癸)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辛)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初總標。二別釋。(壬)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壬)二別釋二。初釋行相所緣二門。二釋不可知門。(癸)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子)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緣。(丑)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現)行(之)相(狀)故。
(丑)二明所緣。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之)習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所)依(浮塵身)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以)因緣力故。自(證分)體(得)生(之)時。(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有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具持令不散。領以為境三義。緣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壞故。三領以為境。是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故。若緣器界。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初略釋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