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蕅益沙門智旭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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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幷凡例)

  蕅益沙門智旭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烏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賾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冫*食)。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一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一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一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一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一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一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毘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辨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虛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虛。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秖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於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弟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恆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沈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攝玄機。提控精邃。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毘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攜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

(甲)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乙)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秖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乙)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丙)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丙)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丁)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虛存實觀之力也。

(丁)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虛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甲)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乙)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丙)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丙)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三句。(丁)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戊)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己)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庚)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庚)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庚)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辛)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辛)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壬)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恆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虛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壬)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虛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於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己)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庚)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庚)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虛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花。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戊)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己)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己)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庚)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辛)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辛)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

(壬)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

(癸)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子)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子)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丑)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徧。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徧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徧。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無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丑)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橐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幷顯。不必更解。

(丑)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癸)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子)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子)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丑)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恆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恆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虛空。初破即蘊竟。

(丑)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虛空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計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癸)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子)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幷可知。

(子)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子)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沈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壬)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顛倒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壬)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癸)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可)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癸)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子)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子)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子)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二正破我相竟。

(辛)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壬)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癸)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恆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幷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癸)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虛空。虛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恆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癸)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幷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壬)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虛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問。我見未伏。祇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庚)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辛)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辛)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壬)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癸)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子)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子)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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